江和樹表示,這名女大生是在9月23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從大里區內新國小往十九甲方向行駛,因為沒有打方向燈,短短2分鐘內被人多次檢舉,被警方連開6張罰單,每張罰1200元,合計要繳72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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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和樹說,仔細看罰單上的送件時間,檢舉人的檢舉送件時間分別為9月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代表這名檢舉人非常專業,知道要在違規7日內向警方檢舉,且分散在不同天,每次檢舉1件,以增加檢舉成功的機率。
女大生情緒不穩定,家人不忍責罵,父親收到罰單後又氣又怒,竟砸毀機車以免她又騎出去闖禍。父親向江和樹服務處陳情時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檢舉,過去也有一次被開2、3張罰單,這次一口氣被開6張最多,他叫女兒不要再騎車出門,女兒都不聽,只要騎出去,他就提心吊膽,只好把機車砸毀避免她再騎出門。
江和樹說,違規就是違規,他不是替違規人說話,但一個沒有工作的大學生,面對7200元的罰款根本無力負擔,這種惡意檢舉令民眾無法接受,「真的有需要這樣檢舉下去嗎?」市府或警方是否應該將罰單總結成1張,讓民眾有申訴的機會。
霧峰警分局表示,經查該車9月23日16時53分起至16時54分止,沿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在日新路與新仁路二段口至好來五街與好來三街口之區間等6處,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審視檢舉影片後依法製單舉發。
警方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如民眾對於舉發單仍有疑義,可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警方進一步解釋,所謂「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意即該2個要件必須均符合才以舉發一次為限,該違規車輛每次違規均已行駛超過一個路口,警方得舉發多次。
另外,因為打方向燈屬於後方車輛判斷前車行進方向重要設備,也攸關行車安全,該違規車輛每次轉彎均未打方向燈,會造成後方行車無法判斷,易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