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4日小犬颱風侵台,但嘉義縣市未達停班課標準,沈女騎乘機車在當晚8時48分時,行經嘉義高鐵大道(太保市台18線4公里北側機慢車道)時,突遭斷裂路樹重砸,除機車損壞外、人也受重傷,包括頭部外傷、顏面骨折、左眼瞼及眼周撕裂傷、口腔、右手、右腳都有開放性傷口。
擔任攝影工作的沈女受傷後整整3個月無法上班,她認為颱風發布陸上警報前,相關單位並未及時修剪路樹,以致路樹不堪風力吹拂傾倒,且事發時路燈沒有照明視線不佳,影響用路人安全,可見未盡養護責任,對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國賠,求償包括除疤、換假牙等醫療費用、機車修理、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121萬370元。
被告單位指出,所屬水上工務段當天上午有「特別巡查」,並無發現有樹幹、樹枝斷裂、傾斜、阻擋視線等安全異狀,後來瞬間風速達「7級、疾風」,路樹有遭吹襲折斷傾倒的高度可能,是人力無法預測的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審理時認為,「7級、疾風」說明為「全樹搖擺,迎風前進覺得困難」,並不會造成樹幹折斷,且依事發現場照片,附近100公尺範圍內沒有其他樹木折斷情形,應該是樹幹腐蝕、管理上有欠缺,不採納天災不可抗力說法,經審酌後減為40萬4520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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