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該集團由具律師身分之游姓男子擔任首腦並提供法律諮詢,於臺灣銀行任職之郭姓男子及妻子黃姓女子則利用金融專業背景規避洗錢防制通報,其等另吸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楊姓男子組成詐騙集團,並利用彭姓男子、胡姓男子、張姓男子成立人頭公司開立帳戶作為洗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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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指出,該集團成員先對被害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待眾多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後,將詐欺所得層層轉匯至其等所成立控制之人頭帳戶內並製造假幣流後,再由游、郭、黃將之轉換為外幣並匯往境外之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該集團自去年5月起至查獲時止,共計詐欺不法所得高達1億1477萬餘元。

桃園地檢署今年6月間起,由檢察官林淑瑗指揮臺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偵辦陸續拘提游姓律師等7人到案,同時扣得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827萬餘元、美金3萬餘元、價值美金27萬餘元之虛擬貨幣,另查扣郭、黃兩夫婦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臺北市大同區等房地。

其間,檢察官於首次聲請羈押游姓律師經法院駁回後旋即抗告,嗣經發回重新裁定後,游知悉將重新審理羈押後,即刻購買機票欲逃逸出境,所幸,檢察官於提出抗告時已預想游有逃逸之可能並對其實施境管,故於桃園國際機場拘提游到案並聲請羈押獲准

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認游姓律師等7人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今天依法提起公訴。並審酌游身為執業律師竟利用法律專業諮詢教導假幣商逃避查緝,藏匿假幣商設立人頭公司藉以將鉅額詐欺所得透過虛擬貨幣匯往境外,郭男、黃女兩夫婦身為臺灣銀行行員,未思恪遵金融交易規範,反憑恃自身專業與游共謀設立人頭公司透過虛擬貨幣洗錢,且犯罪所得高達1億元以上等情事,建議法院量處游男有期徒刑13年、郭男有期徒刑9年、黃女有期徒刑6年,其餘共犯則各依其具體犯罪情事量處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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