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的女友與被害少女結識,兩人因故有嫌隙,男子為了替女友出頭,以打工為理由,邀約少女外出,並前往車站搭載她上車,但卻是載往其它目地,並將少女囚禁在嘉義某住所。
少女在軟禁期間,遭到男子徒手毆打3次以上,導致背部挫傷、右大腿擦傷、瘀青等,男子更違反少女的意願下,強制性交13次得逞。
由於少女的父母聯繫不上少女,只好向警方報案求助,警方根據監視器等方向,找尋約1個月,才終於在該住所找到少女。少女的父母得知女遭到囚禁,身體又遭到侵犯,氣得提告。檢方依法對男子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男子為了替女友出頭,以及滿足自己的性慾,將少女囚禁在異地,對其作出性侵、毆打行為,實屬不該,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但仍未與少女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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