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6歲林男因與被害少女有嫌隙,於今年4月19日利用他人IG(Instagram)帳號,以參與陣頭打工為由相約,少女當天坐車至嘉義火車站時,就被林男的22歲女友等人駕車載走。

嘉檢表示,少女坐在車內時,手機就被強行取走,汽車並行駛至他處載林男,少女當天就被帶到竹崎鄉一處民宅控制行動,少女才發現背後原來是林男在主導。少女被載至竹崎平房拘禁時,隨時都有人看管,並斷絕與外界聯繫。

嘉檢指出,林男於5月12日將拘禁少女地點移至大林鎮一處民宅,直到同月15日民雄分局的轄區派出所前往拘禁處所查緝竊案時發現查獲。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拘禁少女期間,曾對少女強制性交逾10次,若少女抵抗,則徒手毆打,造成其背部挫傷、右大腿擦傷、右大腿瘀傷等傷害。少女被拘禁期間,林男女友也幫助看管少女防止逃跑。

嘉院表示,審酌林男對少女私行拘禁,甚至剝奪其行動自由7日以上,期間無端毆打少女,且為滿足性欲,竟對少女強制性交,已嚴重侵害少女人身自由、性自主權;林男女友則涉及對少女私行拘禁罪嫌。

因此,林男涉及對少年拘禁罪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林男女友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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