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今天起訴指出,國金、睿日2公司為優先取得在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同意函,2020年與時任議員黃凱約定,只要能從中協助,會從開發費中撥付5900萬元給黃凱,因此請他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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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凱於是成立人頭公司收錢以掩飾收賄犯行,並請託、關說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說,多次催促李男掌握進度,李男因而多次向承辦人關切2家公司的案場設置進度,並洩漏縣府秘密文件給黃凱。

承辦人因受李俊興指示,優先處理2公司申請設置綠能案場的文件,並順利取得雲林縣府核發同意函,2公司隨後透過開發廠商將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支票交給黃凱,共行賄1480萬元,黃凱再用於租賃名車、支付信用卡、私人開銷等。

新北檢強調,綠能產業事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施政目標,李俊興身為地方政府綠能產業發展主管官員,黃凱為地方重要民意代表,都應堅守公務員清廉界線,促進綠能產業公平健全發展,卻觸犯法律紅線,考量黃凱自白,並繳交1480萬元全部犯罪所得,因此建請法院減刑,若黃凱於審判中持續坦承犯行,建議量處適當刑度。

至於李俊興,檢方認為他身居雲林縣建設處處長要職,卻洩漏公務上機密,雖坦承犯行,但供詞避重就輕,犯後態度欠佳,請求法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