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說明,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7條的規定,移工在我國生產子女並具備扶養能力的情況下,仍可繼續在台工作。因此,雇主可與懷孕的移工討論勞動合約及待產計畫。若獲得移工同意提前解約,雇主可申請外國人轉出,以便遞補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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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指出,移工提前解約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則可申請「暫緩辦理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核准後,暫緩期間最長可至生產結束日起60日。如因懷孕產子而與雇主產生勞資爭議,符合勞動部安置相關規定的移工,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未能妥善照顧的情況下,仍可獲得安置。若雇主對移工懷孕期間的健康及居住狀況感到擔憂,亦可為移工申請入住政府設立的懷孕移工安置中心。
民政處表示,依據「國籍法」之國籍認定以屬人主義爲原則,若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該新生兒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本案為例,若生父為國人,如與該名移工(生母)無婚姻關係,則生父需先辦理「認領」,新生兒才會具我國國籍。
民政處說明,生父辦理認領前,需先確認該名移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即生母須提出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新生兒始可在台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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