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主張,2023年間發現丈夫郭男與黃女密切來往,經常一起出遊聚餐,郭男坦承與黃女交往,承諾會斷絕與黃女的交往關係;同年10月12日,林女也透過郭男要求黃女簽下承諾書,保證不再與郭男有任何接觸,若違反承諾應賠償林女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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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黃女簽下承諾書不到2個月,就在同年12月29日為郭男及其子女訂購日本旅遊行程,被林女發現,郭男只好取消行程,並出具自白書向林女道歉,坦承與黃女仍有聯繫。沒想到,2024年2月29日至3月5日,黃女仍與自己的2個孩子及郭男一同到日本旅遊,並與郭男同房過夜;林女得知後怒不可遏,依承諾書約定要求黃女給付500萬元。

黃女辯稱簽下該承諾書後並未主動與郭男聯絡,僅郭男偶爾會以通訊軟體與她討論如何讓林女安心,因郭男表示正與林女商談離婚事宜,她誤認2人已離婚才會回應郭男,並未違反約定。至於出國,林女辯稱未邀郭男同行,是郭男自行購買同一行程,她也未與郭男同房過夜。

法官查出,根據郭男自白書,黃女簽下承諾書後仍持續每週和他聯絡2、3次,甚至交付護照相約一起出國旅遊,已經違反承諾書約定;且根據旅行社紀錄,黃女、郭男確實同房過夜,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也違反承諾書的約定,應依約賠償。

不過,法官認為,一般所謂的「外遇切結書」約定賠償的數額,若對賠償的一方過苛,可請求法院酌減;黃女擔任保母月薪約4.5萬元,若以求償500萬元,已超過黃女9年薪資總合,且她還有2名小孩要養,酌減後判黃女應給付林女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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