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表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自白補強證據及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規定,並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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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認定劉男犯行屬偶發性,無證據顯示他事先計畫或針對被害人下手,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劉男經精神鑑定等,尚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檢察官上訴理由不完備,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12月間劉男因不滿與女友分手,騎機車四處尋找未果後,在高雄市左營區發現一名剛買菜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遂起搶車意圖。

劉男趁被害人上車時,持鐵鎚重擊她的頭部,導致她癱坐車內。當劉男發現被害人有甦醒跡象時,再度持鐵鎚重擊她頭部。

由於被害人車輛有暗鎖裝置,劉男無法將車開走,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內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被害人因頭部傷口大量失血身亡。

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曾3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更一審至更三審仍判處劉男死刑。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第4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為,劉男強盜殺人犯行僅有其單一自白,缺乏補強證據,難認他在第1次持鐵鎚攻擊時即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另外,劉男犯行屬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並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四審指出,劉男經精神鑑定及量刑前評估,不能排除有更生改善的可能,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劉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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