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羅男在2023年10月17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男,雙方在嘉義市南門公園旁停車場見面,羅告知林簽下連署書可獲得100元,向林男期約賄賂,又請林男向其他民眾收集連署書,林男收下空白連署書,並表示願意簽署、也會代為收集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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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林男前往邱姓夫妻住處,向邱男開出同樣每張連署100元的條件,要求幫忙收集連署書,邱男答應、其妻子則是拒絕,邱男收下9張連署書,也詢問4、5名友人願意連署,但還未來得及拿給對方,去年11月間就遭到警方查獲並扣下空白連署書,邱男因此遭起訴、今年5月遭法院判處6月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褫奪公權1年。

檢警循線追查,找到羅、林2人,他們對犯行坦承不諱,嘉義地檢偵結後起訴,法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賄選行為破壞選舉公正、敗壞選風,2人無視法令,雖未實際上交付或取得連署書,但羅男請林男幫忙連署、林男再找邱男協助一事,行賄意思表示已到達連署權人,行求賄賂之犯行即已成立。

2 人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行求賄賂罪」,法官各判2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得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嘉義地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判處羅、林2男子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資料照片
嘉義地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判處羅、林2男子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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