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2023年8月29日駕駛曳引車,行經台南市東區北門路二段、公園南路口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員警到場疏導交通,也對陳男進行酒測,酒測值0.15毫克雖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警方仍依「不能安全駕駛」送辦,最後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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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南市交通局認為陳男有酒駕行為,且上次酒駕超標紀錄在10年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開罰最高額度12萬元,且吊銷駕照、須參加道安講習,並在網站依「酒駕累犯」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行為。

陳男為職業貨車駕駛,因事關其生計,他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表示自己事發前晚喝了一小杯藥酒,經過6、7個小時充足睡眠後開車上路,精神及駕駛能力正常,並非故意酒駕,警方處理時並未錄影,也未告知酒測權利與程序就執行。

法院審理時發現,員警當下發現陳男身上並無酒味,且執行酒測時距離事發已超過20分鐘,未詢問陳男相關問題就逕自酒測,且過程未開啟密錄器,法官認為為避免爭議,已明文規定取締酒駕時應全程連續錄影,警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作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認定陳男請求有理由,故撤銷原處分。

陳男去年8月肇事,南市交通局依10年內再次酒駕,開罰12萬又吊照還要公布個資,他打行政訴訟順利撤銷處分。取自南市交通局網站
陳男去年8月肇事,南市交通局依10年內再次酒駕,開罰12萬又吊照還要公布個資,他打行政訴訟順利撤銷處分。取自南市交通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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