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吸金案緣於蘇怡自2015年2月起經營彩石珠寶公司,直到2018年間,她贊助第58屆亞太影展還擔任副主席,因此有彩鑽女王稱號,後來,她被查出與總經理李莊等人設計3種投資方案,讓投資人買鑽石或與投資人合資買鑽石,又或者向採石公司買鑽石或黃金,以年息5.76%到60%不等的高利息吸引投資。還祭出0.1%到30%不等的獎金,讓業務員衝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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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蘇怡還借高利貸,連同募來的4億8千多萬資金投入高價鑽石市場,期待獲利後支付投資人高額利息,豈料,因投資方案利息過高,2019年8月起,蘇怡開始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利息,致開給投資人支票紛紛跳票,全案因而曝光。
蘇怡於一審時全盤否認犯罪,她辯稱是共同投資,新北地院認定她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重判10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蘇怡共吸收5億1569萬980元,因坦承部分犯行又與部分投資人和解,因此撤銷改判她9年6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