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役男家住桃園八德,112年7月徵集令送抵老家後,由母親簽收,並於當晚拍照以LINE傳送給洪男。然而原定8月16日,洪男應到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報到,不料洪男竟意圖避免徵集,未在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入營。

起初洪男辯稱,「因為工作太忙所以忘記,不是故意」,但經過調查,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役男因不可抗力天災或因病,以致未參加徵集者而言,法官認為被告所辯,顯非「正當理由」。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與母親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桃園市八德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桃園市112年第e018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桃園市政府112年10月3日府民兵字第1120270550號函暨函附陸軍軍事訓練第0182梯次常備兵交接名冊、洪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將洪男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0000元。

同時,法官審酌洪男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竟漠視上開義務,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實有不該;兼衡洪男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刑度,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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