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高中肄業的嚴男在工廠上班,案發時年約20歲,他從通訊軟體IG認識這名國一少女,雙方開始傳送訊息聊天,將近半年期間2人並未相約見面,僅在網路上打情罵俏,嚴男認為雙方已是男女朋友,2022年7、8月間就引誘對方拍攝並傳送胸部、私處給他觀賞,還偷偷存入手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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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嚴男得知少女與其他男性友人過從甚密,心生不滿,用IG傳訊給對方,要脅她出來見面,不然就要告上法院,還要把之前的私密影像公開,傳送「不用解釋了,我去加你男友」、「我把你的東西都傳給別人好不好」、「那我傳給你的粉絲看」、「第一個傳你媽媽」等簡訊疲勞轟炸。

少女驚駭下只能單身赴約,前往安南區某處活動中心與嚴男見面,嚴男不顧對方抗拒、掙扎,將她帶到身障公廁內性侵、指侵得逞,還要她不得聲張,少女返家後母親見有異狀,質問後才曝光,氣得向警方提告。

檢警偵訊時嚴男對自己的行為坦承不諱,被檢方依法提出公訴,但審理期間他並未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還稱手機影像已經刪除並賣掉,台南地院一審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嚴男要脅公開少女私密照,某晚將對方約到活動中心身障公廁性侵得逞,遭法院重判。翻攝照片
嚴男要脅公開少女私密照,某晚將對方約到活動中心身障公廁性侵得逞,遭法院重判。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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