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起台中市北屯區某私立短期輔習班擔任課後輔導老師,2021年起多次在課後輔導時間,將中低年級的男童,帶到補習班廁所、倉庫或利用教室無人之際,令被害男童脫下褲子,供他以手機拍攝男童生殖器、臀部、肛門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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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惡的是,被告還以監獄、看守所檢查收容人是否夾帶違禁品的方式,命令男童身體往前彎、雙手撥開臀部露出肛門,供他拍攝,被告還徒手撫摸、套弄被害男童的生殖器、肛門。

其中1名男童原本不喜歡穿內褲,2023年5月某日突然向母親表示要穿小內褲,母親以為兒子被同學脫褲子戲弄,兒子竟說「因為老師會摸我的小雞雞」,追問後才發現是補習班課輔老師所為,向警方報案。

檢警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住處及補習班搜索,當場在被告手機內查扣相關照片及影片,進一步發現受害男童多達6人,從小一至小三都有,犯行多達28次,還有一次甚至以手指插入被害男童肛門,分別將他提起公訴。

被告坦承對男童做出該些行為,但辯稱都是在被害男童知情且同意下拍攝,甚至有跟部分被害男童互摸生殖器,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不過,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兒童性影像罪」,或《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罪」,均不以「違反兒童或少年意願」為要素,一審依上述2個罪名及與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將被告判刑12年6月。二審時被告與部分家長和解,改判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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