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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被害人生理性別雖為男性,但性別認同(社會性別)為女性;被害人的配偶與林姓男子同在高雄監獄服刑而結識,2021年5月林男先出獄,被害人配偶請他轉交1封書信給被害人,並幫被害人找工作。

林男出監當天先與被害人電話聯繫,相約在高雄楠梓火車站見面,但林男並未將書信交給被害人,而是藉口放在他嘉義的住處,邀被害人前往嘉義拿取書信。同年5月底,林男利用被害人到其住處拿信的機會,動手撫摸對方生殖器,被害人明確表示不要,林男以「如不配合就讓你老公在監獄裡不好過」等語脅迫被害人就範,最終以對被害人口交、肛交等方式性侵得逞。

林男坦承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但辯稱雙方是你請我願,被害人還令他使用潤滑液後,引導他以下體進入被害人的肛門,雙方為合意性交,並無違反被害人意願。辯護人也稱,本案只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訴作為證據,且告訴人指訴內容反覆;被告與告訴人曾交往過,告訴人因不滿被告和他分手,才挾怨報復提告性侵。

不過,嘉義地院法官發現被害人有輕度身心障礙,雖對被性侵的細節前後陳述不一致,但就自己遭受性侵害的情節主軸,在專業司法詢問員之協助詢問下,已證述明確,並認為林男及辯護人的說詞均不足採信,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林男判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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