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陳麗娜指,衛生局一邊不斷強調高醫成效差、長庚好棒棒,一邊刻意釋放三家公辦公營醫院醫護加薪1500元的利多,意圖轉移焦點。陳麗娜認為衛生局與其小動作不斷,不如誠實面對問題,首先請回答第一個問題,標案前是否頻繁和長庚接觸,並為替長庚總病床達5000法定上限解套,而把大同醫院標案由「委外經營」改為「醫療服務合作案」?若為讓特定廠商符合投標資格而改標案,這是不是圖利罪?檢調要不要像查柯文哲京華城一樣,好好出來調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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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娜指出,目前有九家市立醫院,其中這次加薪的民生、凱旋、中醫三家醫院是公辦公營,其他全部都是「委外經營」,也就是OT或ROT,包括委外給長庚的鳳山醫院也是如此。大同醫院目前也是委外經營,然而這次衛生局辦理重新招標,卻打破常態慣例,突然將「委外經營」案改成「醫療服務合作」,使長庚未來得以成為大同醫院的合作醫療院所,而非委外經營。
陳麗娜表示,仔細研究法規後,發現其中大有貓膩。原來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明文規定如果「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達十家或一般病床總床數達五千床」,將不得申請設立或增設一般病床。這裡的總病床算法,包括本院、分院及受委託經營醫院。長庚在全國的總病房數早已到達5000床,如果大同醫院繼續採委外經營,受限於法令,長庚根本沒有投標資格。
陳麗娜表示,早有傳聞指衛生局為換掉高醫,在招標前主動且頻繁接觸長庚,衛生局對這問題閃避不肯回答。如今又被發現臨時抽換標案,讓人不能不懷疑衛生局是否為了讓長庚符合投標資格,所以不惜鑽法令漏洞,為他們量身訂做解套方案?如果真是如此,那麼衛生局此舉是不是綁標行為?
陳指,高市衛生局解釋,經過COVID-19疫情洗禮,並兼顧「社區衛生醫療的發展」政策,對於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及各項指標的任務必須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衛生局對於市立醫院的運作需要實質權力有效的影響,這也是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之主因之一。如果早知疫情過後要採醫療服務合作的方式又何必花人民公帑725萬去找一家公司評鑑高醫的優先經營權不合格?必須用750萬先否定高醫?真的是高醫經營不好?還意指疫情期間高醫不配合政府?若真要改合作方式只能是長庚?但長庚床位數恰好已經達五千床位數,怎麼這麼巧?用此方法床位數仍可算立市醫院的而非長庚⋯⋯如此天衣無縫!
衛生局回應,陳麗娜議員多次關切進行評選議約中的市立大同醫院案,衛生局強調本案仍在評選「議約階段」,任何一方「借外力以錯誤資料干擾進行中程序」實為不宜。衛生局嚴正澄清如下:
一、優先定約前置作業包含內容主要為規劃營運條件等條件:有關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前置作業計畫」案,係向財政部中央經費補助市府預算,合計725萬元,於112年4月委由專業顧問管理公司辦理「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曁整建計畫」案,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等條件。後經本局依法籌組「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其中包含多數外部委員,審議高醫大提案後,於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決高醫大優先定約」結果後,自無延續原「委託經營」之限制。
二、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醫療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醫療院所採行:陳議員所言不是事實,113年6月28日「大同醫院醫療合作案」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衛生局在考量於防疫、急重症緊急醫療及公衛指標任務,應有實質介入管理權力,例如市立醫院是否設有足夠的負壓隔離病房,及實驗室量能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等等,均為衛生局採以醫療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另關於「醫療合作」案之類型多樣性,全台各地皆有醫療院所採行,例如本市高雄榮總與市立聯合醫院營運管理醫療合作、高醫大與本市多家地區醫院之合作模式實屬常見。
三、市立醫院不同於財團法人醫院,市立醫院經營者應付起更大的重症醫療及公衛責任,不應單純追逐營利。回顧3-4年間的「COVID-19疫情」的洗禮,衛生局發現對於部分市立醫院對於政策落實度明顯差異,如疫情期間「負壓隔離病房」整備?「實驗室檢驗量能與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因此為加強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政策」及各項「公衛健康指標」,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發揮「實質」有效的影響。尤其對於「防疫」、「急重症醫療」及「公衛健康指標」攸關「全體市民權益事項」,市府及衛生局能夠在醫療和公衛擁有更多主導權,而非僅是委託業務經營。
四、經歷疫情後「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均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衛生局強調「非」所有市立醫院均採「委託經營」方式,除「市立小港醫院」、「市立鳳山醫院」、「市立岡山醫院」、「市立旗津醫院」尚於「委託經營」期間;「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大同醫院」與現階段規劃中「市立民生醫院」都「非委託經營」,以期衛生局能以實質權力介入以落實公衛醫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