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姓警員,民國111年3月10日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1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車,並示意其停車接受攔查。
檢方調查,駕駛林姓男子拒受攔查,加速逃逸並進行危險駕駛,張員隨即駕車追捕。林男的車輛在車陣中受困,張員朝車輛後方擋風玻璃連開3槍,誤擊後座乘客鍾姓男子的頭部,鍾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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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林男為懸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張員開槍導致鍾男死亡,違反比例原則,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員射擊角度均朝下,目的在於阻止車輛進一步衝撞,未逾越必要程度,因而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張員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紅燈右轉時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二審表示,張員射擊目標為林男車輛的輪胎,但因追逐過程中持槍射擊難以穩定,即便誤擊後擋風玻璃,也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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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為,張員開槍擊中後擋風玻璃,雖可能因材質特性造成彈道偏移,進而擊中車內乘客,但這並非張員能預見的情況,且他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注意義務,屬合理用槍,因此再度判決張員無罪。
檢察官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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