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潘男於今年2月7日20時45分,在新北市某地無故拍打巡邏員警所駕駛的警用車。該車上巡邏員警歐姓、吳姓及A女警等人隨即下車進行盤查。潘男明知他們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員警,卻以意圖性騷擾的方式,趁A女警未能及時反應時,以右手隔著外褲觸摸A女警的下體,妨害警方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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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潘男進一步惡行不斷,在警方準備離開時,徒手伸入巡邏車車窗內,搶奪吳姓員警放置於胸前的警用無線電。歐員見狀迅速下車制伏並逮捕潘男,但潘男反抗激烈,甚至攻擊歐員的臉部,導致其眼鏡鏡框斷裂。此係列行為均為妨害公務的行為。

 

潘男被壓警員壓在地上。翻攝畫面
潘男被壓警員壓在地上。翻攝畫面

法院認定,潘男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儘管被告對於三名員警的行為皆為妨害公務,但由於所有犯罪行為均侵害相同的國家法益,應視為接續犯,一併評價。

法院考量到潘男有前科紀錄,且其行為嚴重貶損了公務員執法的尊嚴與公信力,對A女警造成了身心傷害。最終,法院判處潘男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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