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指出,李男在2023年7月23日晚間開車,前往南屯區嶺東南路與春安二街口的「馬祖公立停車場」,停妥後見一旁黑色電動車正在充電,他竟動手拔出充電槍,在沒有復歸操作的情形下又替自己的特斯拉充電,使用10分鐘後再插回黑色電動車,過了4分鐘重複相同動作再插到自己車上繼續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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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李男並非停在電動車停車格,當晚一名林姓車主停車後,發現李男的違法行為,把充電槍取出換到自己車上,沒想到隔天凌晨李男回到現場,又把充電槍拔出繼續「偷電」,林男後來曾在網路發文痛斥李男竊電行為,引發公部門關注,台中市警四分局循線偵辦,通知李男到案說明並函送地檢偵辦並起訴。
但李男矢口否認犯行,還強辯是對方先拔充電槍他才動手,但檢方及法官根據監視錄影照片、充電樁充電圖表等資料,均可證明李男竊電,因此依竊取電能罪判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1萬元,非法所得380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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