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柯文哲決定不提抗告,他將繼續在台北看守所至少待2個月,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偵查中案件聲押被告獲准,第一次羈押期為2個月,倘若檢方在2個月內未偵查終結,被告可再延押2個月,也就是被告最多只能押4個月,檢方必須在4個月內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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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律師團聯合聲明如下:

一、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近日所為柯文哲先生應予羈押禁見之裁定(113年度聲羈更一第10號),其認事用法存在多處明顯違誤,以辯護人之職責,本應依法循抗告程序提請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以尋求救濟。

二、惟以,柯文哲先生於庭前即已向辯護人明白表示:其曾向上陳明不願讓法院有所為難,且如遭羈押,不願抗告,請檢察官於此二個月之羈押期間內,窮盡一切調查義務,本人亦會盡力配合調查等語。

三後經辯護人於律見時再次確認,柯文哲先生仍然表示不願提起抗告,因抗告之提起與否,辯護人依法不得違反委任人明示之意思,故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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