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向法院主張,黃男與妻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2人從2019年11月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以每月2次之頻率在彰化縣埔心鄉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共計100次,造成他精神上痛苦,每次行為各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8千元,合計求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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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則抗辯,張男未提出證據,且他多次向張妻強調,須確認張妻與丈夫的關係才有下一步行為,並未逾越朋友分際。

張妻出庭作證時坦承與黃男發生多次性行為,張男拿出1份妻子與黃男去年12月25日、26日的對話紀錄作證,內容為「明天見」、「出發、到了、7-11」,以及今年1月17日張妻向黃男表示「我再等幾天看看月經有沒有來」,黃男回稱「如果中,你有什麼想法」,張說則稱「叫你帶套,你都體外射精但也有風險」等語。

法官根據雙方對話紀錄認定黃男與張妻在去年12月26日確實曾見面,並發生性行為,但黃男主張其他99次的性行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而張妻也證稱不記得其他與黃男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

法官因此認定黃男與張妻僅於去年12月26日發生過1次性行為,依張男每次求償8000元的請求,判決黃男應賠償張男8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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