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就彭振聲抗告裁定指出,原審以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因該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重罪,且有事實足認他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彭振聲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還補充指出,彭振聲目前的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而不能羈押情形,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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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沈慶京、吳順民,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認為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沈慶京有逃亡之虞,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必要,因此均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合議庭認定沈慶京、吳順民2人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但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因此均抗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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