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許姓男子2022年底前往彰化縣某店家消費時,認識在該處工作的A女後驚為天人,明知A女對他沒有意思,仍瘋狂展開追求。2023年1月1日至3月22日,許男持續、密集撥打111通電話給A女;1月8日一大早,許男將內衣19件、毛毯1件、內褲2件、快篩試劑1個、女用衛生衣3件、炊粉4包,留置在A女的汽車底下。
另外,許男還在同年1月間,兩度前往A女住處前,在她的汽車後車廂及引擎蓋分別寫上「愛」字;並兩度騎乘電動二輪車至A女住處實施盯梢。
A女對許男的跟蹤騷擾行為心生畏怖,2023年3月22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沒想到,許男仍於同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期間,持續、密集撥打共計22通電話予A女;同年5月間,許男又兩度騎乘電動二輪車至A女住處實施盯梢。
彰化地院針對許男在保護令核發前後的兩次跟騷行為,分別依跟蹤騷擾罪及跟騷法之違反保護令罪,分別將他判刑3月、4月,應執行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沒想到,許男打死不退,在法院審理期間仍持續騷擾A女,2023年9月29日又前往A女住處放置1支手表,並留手寫信件寫著「○○我愛你中秋節快樂」;同年10月23日深夜,許男又前往A女住處前放置1個紅色盒子,內有2條銀色項鍊,紙條寫著「○○,我愛你,送給你,請求不要報警」等字樣。
法官審酌許男一再跟蹤騷擾被害人,身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目前無業、獨居等情況,再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違反保護令罪,將他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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