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此次聯合稽查重點包括「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定型化契約條款」、「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營業衛生及水質檢驗」及「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等項目,尤其是針對滑水道,業者應依照「游泳池管理規範」設有管制人員進行引導,以避免遊客在滑水過程中因前後距離過近而發生追撞受傷。
消保官表示,新北市設有滑水道的游泳館共計4間,分別位於新店區及中和區,4間業者均依規定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消防安全設備也都符合規定,但稽查時發現位於新店區的建國游泳池未配置足額救生員,業者表示因當時下大雨,入池游泳人數較少,因此先讓其餘救生員休息,經主管機關體育局依「游泳池管理規範」及「消費者保護法」裁處,業者允諾改善。
此外,建國游泳池公告之「體適能中心使用須知」定型化契約條款公告上強調「(消費者)應對自身安全及行為負全部責任」,約定排除業者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規定之虞,已令業者立即改善。
此外,另外3間業者販售之預購票券均未記載或公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之規定不符,對於上述缺失,新北市政府立即要求各業者進行改善,所有業者均依要求改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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