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分局表示,林姓前警員涉犯侵占遺失物案,警方秉於「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之態度,主動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移送偵辦,經分局調查犯罪事證明確,違法情節重大,已依考績會決議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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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中壢警分局中壢派出所林姓警員(26歲,已遭免職)去年8月17日上午9時許,受理民眾拾獲一名菲籍女移工、內有提款卡的錢包,並代為保管;2個小時後,菲籍女移工到派出所報案遺失錢包,林員一時起了貪念,不僅未立即返還,反而還藉機問出提款卡的密碼。

當天下午1時許,林員拿了女移工的提款卡到中壢一家超商提款機提領其內的9萬9千元;女移工接到銀行通知戶頭內金額異動簡訊,始知存款遭人盜領,立即向警方報案,繼而揪出林員犯行。

案經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後,桃園地院審酌林員坦認犯行,除繳交全部犯罪犯罪所得外,並於審理時與女移工達成和解,當庭賠償1萬5,000元等情,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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