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陳漢志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志豪則擔任其機要秘書,2019年4、5月間,陳漢志、陳志豪等人邀請有意參加太陽能板標租案的賀喜能源林姓業者,到陳漢志服務處當面洽談,由陳志豪開口要求設備容量每時千瓦1000元的賄賂,然雙方未達成共識而各自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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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陳漢志於2019年7、8月間,透過中間人邀請另家光電業者能旺公司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投標期間向蔡姓業者要求賄賂,蔡姓業者承諾「得標後會知道禮貌」;2019年9月27日能旺公司得標後,蔡姓業者分別於同年12月及2021年4月,分別交付36萬元、71萬元給陳漢志。

檢察官將陳漢志、陳志豪等人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提起公訴,苗栗地院審理後,依2個貪污罪分別將陳漢志判刑7年6月、8年,均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10年徒刑;陳志豪則在賀喜案中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在賀喜案中,林姓業者的供述歷次陳述不一致,雙方後來沒有達成共識、各自離去,而「要求賄賂罪」沒有處罰未遂、更沒有處罰預備犯,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漢志、陳志豪均無罪。

至於陳漢志被控向旺能公司蔡姓業者索賄107萬元,台中高分院認定陳漢志在偵查中自白認罪且主動繳回不法所得,且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之規定,於是將他從一審8年徒刑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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