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近日接獲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另外也有駕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經查實審核影像後,如違規屬實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除了最高罰緩3萬6000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牌照吊扣半年,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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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及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危險駕駛除需負起行政責任外,亦有可能需另負擔相關刑責。若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即可能構成刑法上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桃園警分局交通組組長林健祥表示表示,民眾被檢舉拍照後,經常提出申訴,但超速違規都是採科學儀器拍攝取締,儀器均定期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要申訴過關機率很低。因此呼籲民眾駕駛車輛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降低行車速度,切勿有蛇行、在路上競駛、競技,非遇突發狀況以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而迫使他車讓道等危險方式駕車,一旦被錄影拍照檢舉,警方經審核後如違規屬實,就會依照規定告發,違規人將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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