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法官表示,與妻子於2014年1月結婚,育有2名子女,但妻子從2017年7月起無故不與伊同房,且規定每月僅能行房1次,還從2019年10月起完全不與他行房,並批評他太胖,在他家人面前說他性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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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還說,他曾在3年前訴請離婚,因妻子承諾會改善夫妻關係遂撤回訴訟,並把房子辦理預告登記給妻子,沒想到妻子又恢復以前冷漠態度,規定每次欲和她說話或行房須給付500元,如今2人已2年未曾當面交談,僅透過LINE和簡訊聯絡,希望法官判准離婚。
妻子則抗辯說,2人在最小的孩子出生後就分房睡,但仍利用假日發生性行為,但她因個性保守,且為照顧子女及身兼數職協助負擔房貸而疲憊不堪,僅能配合每年8至10次行房,但丈夫卻要求每月應有10次行房,遠超過她可負擔範圍,丈夫如求歡未果,就會嫌東嫌西罵人,動輒要求她搬出住處,如今丈夫企圖以離婚將她趕走獨佔房地。
妻子主張自己不是婚姻破綻可歸責的一方,且她仍有維持婚姻意願,丈夫沒有理由訴請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面對性生活不協調的僵局,不以理性態度溝通、找出問題癥結,反而各自堅持己見、固守自己立場,對他方多所埋怨與指責;丈夫在爭執中輕言要將妻子逐出家門,妻子則懷疑丈夫離婚動機是為了爭產及強迫行房,未能體認雙方婚姻真正困境所在,夫妻感情早已生變失和,喪失互信基礎,婚姻已生破綻。
法官還說,造成2人婚姻破綻的原因並非僅在性生活不和諧,也在2人面對此僵局之應對處理態度,妻子把2人婚姻困境簡化為「因她疲憊無法應付求歡即遭訴請離婚」,並不可取,堪認2人已無情感及互信、互愛、互諒基礎,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雙方均難辭其咎,一、二審均判准丈夫與妻子離婚。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