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男和妻子在南投市經營未立案的安親班,除了擔任司機,還兼任數學老師,利用批改數學作業及載送學生時間,對1名國小二年級女童,以手指性侵害,次數多達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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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童後來拒上安親班,並向就讀國小的老師提及自己受害經歷,國小老師驚覺不對勁,通報父母及報警處理。面對檢警偵訊,陳男否認犯行。

但女童父母拿出雙方通話的錄音檔,內容中陳男提到他有摸女童的下體周邊,但沒有破壞(處女膜)等語,還表示自己因為小女童「她很可愛,又會撒嬌」,才忍不住心態都變了。檢方認定男子有強制猥褻的行為,對其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陳男竟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對女童做出踰矩的行為,且犯後否認犯行,而且態度惡劣、毫無悔意,又未與女童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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