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提告指稱,週刊為了炒作聳動話題,增加銷售量及知名度,在報導寫道:「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但法院歷審都已認定他沒有「下藥迷姦」,相關判決都於司法院網站公開,並非難以查證,報導卻恣意稱他「淫魔」,貶損他的名譽及人格,李宗瑞強調:「任何人都不能擅以『淫魔』稱呼他人。」

李宗瑞表示,自己被判刑29年10月定讞,現仍服刑中,不可能再犯下性侵案,《鏡週刊》指他「下藥迷姦」涉犯加重誹謗罪,「淫魔」部分則涉犯公然侮辱罪。

但檢察官認為,李宗瑞沒有被法院認定下藥,是因為鑑定單位無法僅憑李男偷拍的性侵影片,判定被害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但法院有認定被害女子都有「陷入昏迷意識不清」。

另外,李宗瑞案2012年被揭露時,媒體曾報導警方在李男住處搜出特殊麻藥「L0」,週刊記者依據當時檢警搜扣的證物及起訴書、被害女子指述,以及當時新聞報導,推測李宗瑞「迷姦」,不構成誹謗。

至於「淫魔」一詞,檢察官認為即使令李宗瑞感到不快,但該報導的主要對象是另名涉及性侵的富少蘇郁翔,週刊記者並非惡意針對李宗瑞,且李案可受公評,報導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基於上述理由,北檢今不起訴週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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