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19年8月15日,判決指出,當天恆春沿海陣風9級,浪高2至3公尺,水中能見度僅2至3公尺,天候不佳。審理時,教練林男辯稱他發現鯨井有耳壓平衡困難時,很有耐心地帶他反覆下潛、上浮將近20次,其他團員都潛下去了,可是鯨井一直在水面上無法潛下來,後來他把鯨井帶到水下跟大家會合,「當天的能見度不佳,我拉著鯨井的女兒在前面,鯨井跟在後面,下水後約37分鐘,我發現鯨井不見了」。
林男的日籍妻子不僅是潛水教練,還持有潛水長執照,她辯稱下水之後,她的注意力在鯨井的女兒及妻子身上,因為鯨井妻子的氧氣瓶殘量過低,為確保安全,她提供備用的二級頭給鯨井妻子使用,並未看見也不知道鯨井有耳壓平衡狀況,不應把鯨井死亡的責任算在她身上。
但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林男夫妻當時都知道鯨井的耳部對水中環境壓力有平衡適應困難,卻在水下能見度不佳情況下,疏未注意團隊人數,獨留鯨井在後方跟隨,未隨時注意已有狀況的鯨井位置並及時提供協助,導致鯨井失蹤後溺水死亡,林男夫妻都難辭其咎。
考量2人始終否認犯行,未深刻檢討自身過失,犯後態度欠佳,至今未與鯨井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林男8月徒刑,林妻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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