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顧客去年3月11日前往台南市東區1家美學個人工作室,進行下體私密處除毛課程,負責人陳女經被害人同意拍攝下體除毛前、後照片,事後未經被害人同意,就將照片公開刊登在IG帳號的限時動態,同年6月又將照片放入IG精選內容,供不特定網友觀覽。被害人直到同事告知,才驚覺自己的私密照已被人看光光,氣得對陳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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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辯稱拍照時有經過被害人同意,且被害人也是看到IG上其他客人的除毛照才來消費,依其社會經驗可得拍照目的就是為了刊登在社交平台做為宣傳之用,因此在同意拍攝時等於已放棄影像保護隱私;此外,該照片具有醫學性價值,客觀上非為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隱私部位,應不構成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之犯行。

法官表示,所謂「性影像」定義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陳女拍攝、張貼的照片經勘驗內容有被害人陰阜、大陰唇之部分,應屬性器無疑。另外,被害人明確表示,同意陳女拍攝性影像目的是要讓自己看對比圖,並未同意陳女將照片刊登上傳網路平台。

法官認為,被害人「同意拍攝」性影像不等同於「同意散布」性影像,且陳女發現該私密照後曾向陳女抗議,陳女回訊說「我真的很抱歉,沒先經過你同意,我已經刪除了」,可證明陳女未經被害人同意就將其私密照上傳社交平台供人觀覽,觸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罪證明確,一、二審均將陳女判刑2月、得易科罰。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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