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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害女童證稱,教練呂男將她叫進廁所,先親親抱抱,接著把她壓在地上,將道服、內衣褲都脫掉,「教練把生殖器插進我下體一點點,也有要我含住他生殖器,我都有反抗,也想跑出廁所,但教練將我壓在地上,我沒辦法逃離,這樣情形發生好多次」。

其他受害女童也證稱,呂男會說:「教練對妳很好,妳知道吧,要不要進去小房間講一下?」、「爸爸媽媽可以親妳,那教練可不可以親?」、「有看過偶像劇吧?」接著就親她們臉頰、嘴巴,然後摸胸部甚至性侵,過程中都會拍照片,她們不敢逃跑,是因為教練會說:「現在妳衣服被扒光,人家就會看到妳沒穿衣服。」

呂男應訊時供稱:「我忘了為何會這樣做,我不敢回想之前的事情,一開始只是跟她們比較親近,後來不知道為何會變成拍攝,我刪除照片是因為害怕、覺得不對,怕我老婆發現。」

但他辯稱有些女童主動對他撒嬌、討抱抱,抱的時候會碰到屁股、下體、胸部,並沒有想對她們做什麼猥褻動作,還瞎扯說當時沒有想到臉貼臉拍照、擁抱親吻、摸胸部跟下體、口交是違法的。

法官認為呂男一再否認犯行,藉故脫罪,甚至辯稱因為道館經營權糾紛,遭人誣陷,直到淫照被檢警還原後,才坦承有拍攝照片,但辯稱都經過女童同意,他利用孩子們的信任以及對教練的敬畏犯案,卻合理化自己的性犯罪,惡性重大,審酌他犯案時間長達4年,絕非一時失控,觸犯拍攝少女猥褻電子訊號、加重強制性交共102罪,判刑總和高達300多年,但依《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因此高院今判呂男應執行26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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