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表示,原審認為通訊譯文未經法院認可,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檢察官去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陳報並經認可,該部分原審認定顯有違誤。此外,原審判決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多採用被告等人在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之部分證述,做出有利之認定,卻不論偵查中之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亦未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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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力求邱莉莉當選議長,先透過楊志強向方一峰刑求賄賂,再由黃怡萍、林士傑參與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議長投票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共同對李鎮國、高玫仙行賄,分別涉犯行求賄絡及期約賄絡等罪嫌。

邱莉莉、林志展當選台南市正副議長。資料照片
邱莉莉、林志展當選台南市正副議長。資料照片

檢方說,據偵查中證述以及羈押庭與審理中供述或交互詰問時之證述內容可知,10名被告位居要職或久經社會歷練,於己不利的問題大多避重就輕,而各個被告本是為求議長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故為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原審本應將眾人調詢、偵訊及審理時之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此間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並於判決中說明採擇之標準及理由。

檢方指出,原審仍於判決中說明「認其證詞適合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或偵查中之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卻不採被告在偵查中供述或結證內容。

檢方舉例,原審以被告A轉換為證人A時之證述內容而為有利被告A之認定,即證人A說被告A無罪,故被告A無罪,循環論證之謬誤。再者,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之偵查時陳述與原審所採認之審理中陳述顯然不一致,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台南地院。資料畫面
台南地院。資料畫面

台南地檢於上訴書中彙整比較被告偵查中或具結等證述內容,且詳述原審判決認定有何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並提出通訊監察譯文經法院認可函作為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期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做出適當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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