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表示,這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的公司,為衛浴建材五金及銅器製造商,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製程單元產出鉻系、酸鹼系等廢水,依防治設備許可文件原應將廢水收集並處理至達放流水標準後,始得經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至廠區前道路側溝,再匯流至洋仔厝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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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公司實際負責人兼水污染防制專責及申報人員趙姓男子(46歲)、廠長葉姓男子(58歲)及廢水處理操作人員杜姓男子(36歲),明知該廠廢水防治設備老舊、故障,明知已無法處理廢水,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將有害健康物質超標之廢水以私設沉水馬達連接軟管,直接放流至周界外地面承受水體,最終排放至洋仔厝溪。
彰化縣環保局運用「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站」及「樹脂縮時膠囊」監測數據,結合放流口巡查,發現該廠放流水水色異常而提報本署立案偵查,其中於2022年6月29日測得該公司排放之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更高達69.9mg/L、「銅」15.7mg/L、「鎳」465mg/L,均遠超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所訂放流水標準之「總鉻」、「銅」、「鎳」濃度限值2.0mg/L 、3.0mg/L、1.0mg/L。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姚玎霖去年4月11日指揮第七總隊,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該公司搜索,確認廠內非法貯存及繞流機制、並查扣供繞排之沉水馬達(含軟管)工具等證物,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刑法》污染水體等罪犯行明確。
趙男等人被查獲後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於檢察官偵查期間,積極投入約7000萬元,將該公司電鍍製程設備移至彰濱工業區電鍍專區,以防止再犯;並於偵查中向彰化縣環保局完成繳納不法利得及裁罰共1009萬餘元。
檢察官認國土案件在偵查中督促事業邁向合法健全,避免再犯,對環境維護之效果,將更勝於單純偵查起訴,考量偵查已達強力督促遷廠、維護國土永續之目的,且被告等已以具體行動改善製程,顯已從本案件中獲得警惕之效等情,諭知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該公司、趙男、葉男、杜男應各向國庫支付200萬元、15萬元、5萬元、3萬元金額,而予被告等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