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姓女子(39歲)和陳姓男子在2017年間結婚,婚後陳男將投保到期領回的123萬餘元儲蓄險交給林女代為投資;2021年9月底,陳男購買今彩539中了頭獎,扣稅後可領640萬元彩金;同年10月12日,陳男偕林女到台北市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領取彩金,但因沒有中信銀的的帳戶,遂借用林女的帳戶領取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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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指控,當時他給林女100萬元吃紅,另由林女把320萬元轉匯給他,剩下的220萬元則交由林女代為投資;然因事後2人感情生變,且他有急用,2022年11月間,他要求林女返還包括之前交付的儲蓄險123萬元加上剩餘的220萬元彩金共343萬餘元,然林女僅匯給他80萬元後即置之不理。

林女表示,陳男交付的儲蓄險金123萬餘元,除了代繳陳男每年約30萬元的保險費外,餘錢都用在吃喝玩樂上,也都花光了;至於陳男給她的220萬元彩金,因她當時沒有工作,也用於支付國民年金、保險費和個人開銷,且陳男說要簽字離婚需返還300萬元,後又改口只要80萬元就好了,所以她才匯80萬元,並未貪圖陳男金錢。

惟因陳男指證歷歷,且林女在陳男傳送要求返還300萬元之訊息時,未在第一時間拒絕等情,未採信林女說詞,依侵占罪嫌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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