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區6歲徐姓男童,去年6月1日晚間在家中浴室裝水的塑膠收納箱中溺水,家屬打電話召來救護車將男童送醫,經搶救後仍不治,醫護人員發現男童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懷疑是虐童,依規定向警方及社會局通報。檢警查出男童曾有被父親徐男家暴的紀錄,徐男多次持衣架等物品抽打男童,遂於同月6日將徐男聲押獲准,並於去年9月依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將徐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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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國民法庭本週起一連三天進行審理,根據檢察官起訴內容,死亡的男童為徐男與前妻所生,徐男平時與男童、母親及同居女友同住,徐男經常以衣架、傳輸線抽打兒子,逼他裸體罰站,男童因此罹患橫紋肌溶解症,案發當天在裝水水箱內泡水時失能溺斃。
徐男辯稱是為了管教兒子才體罰,當天為了讓兒子身上的瘀青退去,讓他泡在裝有溫水的水箱內,沒想到會溺斃;辯護人也說,徐男不知男童身上傷勢嚴重,應從輕量刑。不過,檢察官認為,徐男過去曾有家暴紀錄,還曾強制上過親職教育課程,卻仍持續對兒子施暴,把兒子拿來發洩情緒,已達凌虐的程度,對徐男具體求刑13年6月至16年。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理由,徐男自2023年農曆年後某日起,認兒子不服管教,即萌生凌虐犯意,在屋內接續以單手抓握兒子左手或右手,再持凹折之衣架朝他背部與臀部等處予以持續抽打;同年3月3日上午,還將兒子帶至浴室,命令兒子承諾「會喝水喝到第5壺、吃飯快、不要讓老師及父母生氣、在學校講話不能那麼大聲」等事項,並恫稱若做不到,就要他進入裝滿冷水之收納箱內接受冷水沖淋及浸泡之處罰。
同年5月4日、7日及11日之當日某時,徐男先後令兒子以雙手持拿保特瓶並高舉過頭之方式在客廳罰站;或先以凹折之衣架來回抽打甲童之大腿及臀部等部位後,再命甲童以赤裸站立於客廳之方式進行體罰,直到5月19日止,均禁止兒子前往幼兒園上課與幼教老師接觸。
同年5月29日上午至6月1日下午5時許間,徐男再接續以凹折之衣架、傳輸電線等物,來回抽打兒子之背部與臀部等部位,除造成甲童之頭部、顏面部、四肢等處挫擦傷及瘀傷外,更造成兒子背部大面積瘀傷及下背部約30*27公分之皮下廣泛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
徐男除不帶兒子就醫外,更再命兒子雙手高舉站立之方式予以體罰,因恐兒子體傷被幼兒園教職員或社工發現,亦自112年5月29日起,即藉詞請假而未讓兒子到校。
同年6月1日下午6時許,徐男將身高120公分、且全身遍滿嚴重瘀傷、暈眩無力之兒子,浸泡於裝有溫熱水收納箱(長60公分、寬43公分、高39公分)中,再不定時以蓮蓬頭朝他頭部沖淋之方式注入溫熱水,持續至少半小時以上,導致兒子在浸泡過程中,另造成右上臂、右小腿、左小腿脫皮之傷勢,最後造成他浸泡溫熱水時失能而溺水窒息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徐男犯罪動機及目的並非基於管教孩子,以衣架等物毆打被害人、要求被害人裸體罰站、讓被害人天寒泡冷水、熱天泡熱水等方式,長期凌虐被害人,手段相當惡質,參酌徐男為高職畢業,有相當工作資歷,被害人為被告親生骨肉,對於被害人負有教養義務,竟狠心剝奪被害人之生命,犯罪所生危害至為嚴重,犯罪後復推諉卸責,經國民法庭充分評議後,判處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