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台商戴宥崴曾在陸軍砲指部擔任志願役士兵4年,100年上兵退伍,110年4月間赴中國廣東省珠海市工作,隔月認識化名「百威」的軍方組織人士,遭利誘吸收成為下線,負責執行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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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返台後,於110年7、8月間,陸續聯繫砲指部昔日同袍楊姓、蔡姓士官,稱可依機密重要性,給付至少20萬元以上報酬,遊說2人交付「機密」級的相關作戰或演習計畫,幸2名資深士官深具敵我意識、保密防諜觀念,當場回絕。
戴某事後違反《國安法》落網,經臺南高檢署提起公訴。審訊期間,對犯行供承不諱、態度配合。台南高分院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斷,審酌被告自白犯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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