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表示,原牛肉塊以冷藏進口後於冷藏有效日期內進行分切並改以冷凍保存,並可提供日本原製造業者的牛肉冷凍2年有效評估資料,堅稱貯存牛油及牛邊肉依原廠提供的文件尚未逾期,但因現場無法逐批提供各產品的原進口資料,且產品包裝標示的有效日期亦無法與原製造日期進行勾稽比對,衛生局仍認有疑慮,因此仍予以封存,待業者提具相關資料後釐清;倘業者後續未能提具文件,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及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經初步調查供應給餐飲業者為冷藏肉品,衛生局於冷藏庫內未查有逾期產品,冷凍肉品主要於門市及官網銷售,亦同步通知所在地衛生局協助釐清,並責令業者提供銷售資料。
衛生局說明,曾於去(112)年8月針對該公司查核肉品製造及標示,未查有逾期及竄改標示情事。依據本次情資得知該公司另有冷凍倉儲,立即前往查核,針對該公司未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載其倉儲地點,已命業者限期完成登錄,屆期仍未完成,可依食安法第8條第3款及同法第4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倘欲將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販售,除應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另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之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應依據產品製程及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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