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2屆屏東縣議員的林亞蒓遭控在議員任內,和藍俊良(原名陳俊良)虛設屏東縣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屏東縣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屏東縣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等民間團體。
藍俊良藉著屏東縣政府歷年都有編列預算經費、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運作、按年度給予每位縣議員補助款200萬元建議權,在林亞蒓護航之下,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名義偽造文書,再拿不實發票和議員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但實則是供私人使用,總計共請領近千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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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單位接獲檢舉,辦案人員搜索藍等人辦公室、住處等地,並約談協會成員及核發補助款的縣府相關承辦人員等近百人釐清案情後,依貪瀆等罪起訴。
林亞蒓、藍俊良2人詐領補助款計242罪,一審依貪汙等罪判2人各16年;二審時藍俊良繳回不法所得959萬多元並認罪,改判8年6月,林亞蒓改判7年10月;更一審改判2人均7年10月;更二審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8罪發回、234罪定讞。針對發回8罪部分,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為,依藍俊良供述及前縣長與議員等證人證述,均無法證明林亞蒓知情。又無證據證明前縣長批示、議員建議箋等物,是由林亞蒓出面指使前縣長、議員填具後,再交付藍俊良申請補助,不能認為 林亞蒓貪汙,改判她無罪。
藍姓夫婦被屏東地院各處併執行徒刑16年,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其中貪瀆8罪發回,其餘罪行定讞,但未併執行刑,2人均已入監服刑。
藍俊良部分,由於他的案子已拖延超過8年,法官認定他迅速受審權利遭侵害,依法可減輕刑度,僅依偽造文書改判他9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更3審上午就該8罪宣判,認定林女罪證不足,藍僅觸犯偽造文書罪,併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