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中地院今天發出的新聞稿,蔡姓保母至少2次傷害被害女童,第1次是前年11月3日,蔡女以外力撞擊或扭轉姚童耳朵之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右側耳朵瘀傷之傷害;第2次是同年11月8日,蔡女以用力搖晃或撞擊等外力傷害的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眼底出血、脖子受傷等傷害,當天下午蔡女自行開車將姚童送醫,姚童經手術後仍於同年12月2日死亡。

國民法庭認定蔡女2次犯行分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以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項的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及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及傷害致死罪,分別將蔡女判刑3月、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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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2項為過失致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兒少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故意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指最多可加重到法定刑的二分之一,因此,國民法官的判決確實在法定刑度之內。但姚母認為太輕,無法接受,在臉書發文悲喊「對台灣司法好失望好失望」。

不過,台中地院並不認為輕判,台中地院透過新聞稿表示,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輕重之事項,認為蔡女為一時情緒失控傷害姚童,造成姚童死亡,對家屬造成永久鉅大之精神創痛;蔡女有3位小孩、先生長期在大陸工作,家庭經濟不佳;蔡女未坦認犯行,說詞前後反覆,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蔡女案發後除形式上表達歉意外,沒有其他更具體或實質之方式撫慰姚童家屬受創之心靈,實難認蔡女犯罪後有積極彌補其所犯下之過錯。

台中地院表示,基於上述理由,本院認蔡女若透過較長之有期徒刑之執行,輔以適切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學習適時控制自身情緒功能,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改過遷善之可能,因此判決有期徒刑3月、9年之宣告。

台中1歲女童小桃子遭蔡姓保母虐死,國民法庭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蔡女判刑9年3月。資料照片
台中1歲女童小桃子遭蔡姓保母虐死,國民法庭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蔡女判刑9年3月。資料照片
蔡姓保母涉虐死1歲小桃子,一審被判刑9年3月。翻攝蔡姓保母臉書
蔡姓保母涉虐死1歲小桃子,一審被判刑9年3月。翻攝蔡姓保母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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