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男騎車尾隨葉男,利用停等紅燈時,拉扯同樣騎車的葉男,要求他下車談判,2人一言不合開始扭打,洪男隨即拿水果刀向葉男右胸刺入1刀,刀刃穿過肋骨傷及肺臟,接著將葉男拖到人行道,繼續以水果刀朝他肩、背又刺6刀,葉男雖一息尚存但癱軟無力,洪男按壓他脈搏,誤認已死亡,於是將葉男拖上機車腳踏板橫放,騎離現場,但騎沒多遠因重心不穩,撞擊人行道上的號誌燈桿。

這時洪男發現葉男還是沒有反應,他看到撞擊號誌桿倒地的機車油箱流出汽油,並沿著地勢流到趴臥地上的葉男頭部,竟從口袋拿出打火機點燃汽油,騎車逃離,葉男在一息尚存情況下,因刀傷及燒傷死亡。

此案審理時,洪男辯稱:「我們兩個打起來,之後我被葉男壓在下面,我叫他放手他沒有放,我才把刀子拿出來,叫他放手,掙脫的時候傷到他,我只知道我拿刀出來揮動,我不知道有沒有刺到他。」

他對於燒死葉男的犯行,避重就輕說:「我騎車撞倒了以後,去找葉男身上有沒有手機可以打電話,只找到鑰匙還有打火機,我看他沒反應,我很生氣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就把手上東西往地上丟,然後就燃燒起來。」

法官認為洪男是一時衝動而行兇,且經過精神鑑定,再犯機會低,因此歷審均認為洪男犯行不構成《兩公約》最嚴重之罪,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判洪男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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