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職籃球星戴維斯(41歲)3年前與交往多年的陳姓女友結婚,兩人育有1女(今年已2歲),但婚後不到半年即鬧婚變,雙方協議離婚;去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戴維斯和陳姓前妻在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門口,因與陳姓前妻就親人之會面交往事宜發生口角,而與陳女發生拉扯,並抓傷陳女的左手臂與右前臂,經警方出面制止後,將戴維斯逮捕後送辦,由桃園地檢署依傷害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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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戴維斯已歸化為我國人民,且為國內知名籃球球員,其一言一行在社會上均可能獲有較多關注,並造成一定影響,而他與陳女前為夫妻關係,且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即便雙方目前已經調解離婚,婚姻關係不再存續,然面對婚姻關係所帶來之紛爭,亦應互相尊重、理性處理,而非輕易訴諸肢體接觸,謀以力量解決問題。

戴維斯竟僅因與陳女就親人之會面交往事宜心生不滿,即未能控制自己情緒,在警察局前不顧陳女明顯表現出拒絕讓他在案發當場,強行將親人帶走之情況下,仍與陳女發生肢體拉扯,強行抱走,致造成陳女受傷,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所為應予刑事非難。

再酌以戴維斯在審理中否認犯行之態度,可徵其犯後並未反省己身錯誤行為對他人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犯後態度自無足對前妻為有利認定;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陳女所受傷勢並非甚鉅,前無前科之素行,於審理中自述大學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職籃球員、月收入約新臺幣30萬元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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