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牧群當選高雄市那瑪夏區第3屆區長後,於2018年12月就職前就收受廠商代表陳男60萬元賄賂,答應不終止工程技術服務案的開口契約。就任區長後,即指示承辦人發函依原契約執行。犯準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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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表示,吳牧群在區長任內,透過陳男向工程廠商借款880萬元,因無力償還,便以八成工程款的8%至18%作為回扣數額,用來抵償債務。另透過陳男向另名工程廠商各收取回扣110萬8000元,以及向勞務廠商收賄23萬元。總計5次回扣或收賄,金額高達1725萬4220元。
吳始終否認犯行,推託60萬元是替居民借款,還辯稱回扣或賄賂,是陳男假借他的名義向廠商詐財。橋頭地院一審認其卸責強辯,毫無悔意,依犯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8年。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因紐西蘭考察向廠商索取贊助旅費6萬元,為證據不足,此部分改判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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