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導,台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黃碧妹,於109年10月22日涉嫌虛偽簽名,詐領同月20日、21日的議會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津貼,共計新台幣4900元。
黃碧妹一審時坦言簽名過程「有一些瑕疵」,並稱自己是「無心」簽到,直到接受調查員約談時,才知道不應領取這筆費用,自認只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不認貪污罪。
一審法官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態度尚佳,認為她只是貪圖小利,加上犯罪所得低、詐領次數不多,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她提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審理。黃碧妹上訴主張,她的行為僅構成刑法普通詐欺罪,並基於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取財物,未違背職務,未損及人民權益,此輕微不法行為,若以貪污罪論處,經判刑確定且褫奪公權,將喪失議員資格,所受懲罰過苛,也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審認為,黃碧妹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包含職務上衍生機會,在現行法院見解未變更前,仍尊重最高檢察署意見,若未一併宣告褫奪公權得以續任議員,顯破壞國民對政府的信賴,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二審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該當詐領財物罪,其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已考量犯罪所得低而予減輕量刑並緩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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