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於1903年的屏東縣里港蔡家古厝,為蔡家後代共同持有,土地產權複雜,陳女取得部分產權後,遂向蔡家後代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兩造訴訟期間,蔡家後代申請提報指定古蹟。屏東縣政府於民國107年9月列為暫定古蹟。

根據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陳女民事訴訟敗訴後,於107年12月僱用工人駕駛怪手,拆除古厝兩側廂房(俗稱護龍)、內外埕圍牆及院門,並波及周邊攤商財產。案經蔡家後代、攤商報警提告,陳女到案後否認犯行。

一審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1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審酌陳女改口認罪,與攤商達成和解,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

案經陳女、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有違誤,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里港蔡家古厝具重要文化價值,陳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審酌其至今仍未與蔡家後代達成和解或賠償,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國家文化資產網,里港蔡家古厝於109年10月經屏東縣政府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現況目前僅存古厝正身,尚待修復,並已搭鋼棚架保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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