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爐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現行法律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原因是另外犯罪,或是違反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且沒區別犯罪情節輕重,這樣不符比例原則,也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相關法條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另外,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司法機關對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作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而非必須固定執行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

至於這件釋憲案的36名聲請人當中,有14人可獲最高法院重新裁定如何執行假釋被撤銷後的殘餘刑期,其餘22人可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釋憲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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