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天上午在行政院會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本來是限期改善,現在改為先罰再繼續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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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俊賓在院會報告桃園的數據,去年到今年1月發生的火災626起中,其中工廠發生火災的比例為9.74%,而倉儲發生率為7.6%,如果以實際上的倉儲數2千1百多家跟工廠數1萬2千多家來看,顯示倉儲區域的火災發生率遠遠高於工廠。

蘇俊賓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雖加重了工廠未申報的罰則,卻未列管倉儲。蘇俊賓指出,桃園市去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會議即建議倉儲業應申報之管制對象,否則是破口,不過這次仍未納入修法。而提高工廠管理罰則,卻漏掉倉儲,是否會讓不肖業者為了規避管理罰則,更改危險物品的存放模式,恐怕衍生更多管理成本,他呼籲應將工廠製程前後的危險物品暫存地點也納入法規範圍要求申報,以實現對危險物品的全面管理。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回覆說明,工輔法申報規定是針對工廠製造、儲存和使用三大型態納入規範,工輔法是母法,主要還是在規範工廠,但針對工廠儲存區的管理已另外修訂子法,也就是「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目前在草案公告階段。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也表示,他認同倉儲業堆放危險物品應管制申報,除工輔法外,消防法及子法也都有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範,都要一併全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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