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局獲報後,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派莊珂惠檢察官偵辦。蒐證完備後,於同年1月8日下午,指揮警方持搜索票至養生館及彰化縣竹塘鄉某農業合作社等處進行搜索,扣得現金新臺幣3萬餘元、帳冊1批、監視器等物,並將被告林男(65歲)、越南籍外配何女(41歲)拘提到案,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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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案件日前偵查終結,認被告林男、何女均涉有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猥褻行為而未遂、意圖營利而以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使人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提起公訴。
經查,林男與何女是男女朋友,從108年起合夥在雲林縣西螺鎮經營養生館,並由林男自110年至112年間,以農場、養雞場員工、家庭看護工等名義,透過仲介引進包含何女胞妹、弟媳等4名越南籍女子,並容留1名大陸籍配偶1名及5名越南籍配偶,在前開養生館從事性交易與按摩工作。而該養生館因收費較其他按摩店低廉,且何女要求服務人員平時盡量穿著低胸、露肩、短褲等性感服裝進行按摩,按摩小姐於按摩時復刻意碰觸男客大腿內側敏感部位,或以胸部碰觸男客,使男客性起後,再於按摩時間內協助男客進行打手槍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以此減少按摩之勞力支出,並賺取小費。
林男、何女另強制非法引進來臺之被害人越南籍女子A、B必須配合店內穿著,並以從事性交易也沒什麼關係等語,逼迫被害人A、B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並按月收取違法引進來臺的人頭費用5000元,如有不從,即威脅解約遣返,並須付清在臺期間包含勞、健保、退休準備金、就業安定費等雇主須負擔之費用,以此脅迫、剝削被害人。